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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静仪 执业大律师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亮点之一是设立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新选举制度下,就候选人是否符合真诚拥护基本法及真正效忠香港特区之决定及把关,将全面由委员会负责,不但层次提升了,而且委员会的集体决定,定必比选举主任的个人决定更具权威、公平及公正。
已故国家领导人邓小平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便曾说过:“我过去也谈过,将来香港当然是香港人来管理事务,这些人用普选投票的方式来选举行吗?我们说,这些管理香港事务的人应当是爱祖国、爱香港的香港人,普选就一定能选出这样的人来吗?”这番讲话曲线地提出了落实“爱国者治港”是香港正式实施普选之先决条件,是次选举办法的修改,理应可成功地把“爱国者治港”的理念在香港的选举制度中真正落实及全面执行。
据悉,政府要修订20多条与选举有关的法例。在这一连串的工作中,特区政府该就“爱国者”的定义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令委员会将来的工作可以有法所依,并增强委员会的透明度。
虽然现在有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把关,但反对派可以藉派遣没有任何反中乱港或不爱国记录的政治素人参选,谋求以长线的方式,伺机作出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对于有志进入选委会或立法会替大众市民服务的人士,必须曾公开作过这方面的表态,而不应只把“爱国”藏在心底。笔者认为,当局应要求相关候选人在报名参选时,提交一份书面陈述,向委员会解释为何应该接纳他们是“爱国者”,并将他们之前公开发表过与爱国有关的言论的资料(包括发布日期、时间、平台、方式及内容等)提交委员会作考虑。如此一来,由候选人证明他们是爱国者,加上国安部门在背后协助审查相关情况,就可以充分保障成功报名入闸参选的政治素人是“爱国者”了。
来源:香港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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